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7民初16082-1号
原告:深圳市鹏凯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484790。
法定代表人:**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三维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工业园区园区大道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639304840。
法定代表人:**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鹏凯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鹏凯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0元,由原告深圳市鹏凯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