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凯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凯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苍南县三维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7民初16082-1号 原告:深圳市鹏凯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484790。 法定代表人:**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三维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工业园区园区大道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639304840。 法定代表人:**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鹏凯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鹏凯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0元,由原告深圳市鹏凯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