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323执异18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长江众筹金融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当代明诚足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两江竞技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当代指点未来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照(2022)鲁1323执保175号民事裁定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长江众筹金融交易有限公司、武汉当代明诚足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竞技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武汉当代指点未来影院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该行×××46账户内存款4700000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对上述账户内存款解除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述称,2022年2月23日,异议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武汉分行)与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科技集团公司)签订编号为WH0120120220044的《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汇票承兑,乙方同意承兑以甲方为出票人的见附表内容的汇票,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整,甲方确认其委托支付上述汇票金额不附加任何条件,乙方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面金额。在乙方依本协议承兑汇票之前,甲方按不少于票面金额的100%在甲方开立于乙方的保证金账户(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户名: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账号:×××46)中存入保证金,以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甲方以前述保证金账户内开立之时和开立以后任何时候收到的所有资金及其利息设定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为乙方在本协议及相关汇票项下对甲方拥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汇票款项、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其它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调查取证及追索费用、差旅费、律师费等)及其他应付款项,主债权未获清偿前不得支用;甲方授权乙方在收到提示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且于票据到期日后先以甲方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对外支付,不足部分授权乙方在甲方开立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营业机构的任何账户中以任何方式扣划;甲方保证金账户和其他结算账户中的资金不足支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乙方垫付票款后,有权将垫付票款转为甲方的逾期贷款,自垫款发生之日起至甲方完全清偿之日止,乙方有权按照日利率0.05%向甲方收取罚息;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协议附表中载明8张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均为青岛捷顺达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汇票号码尾号分别为“75713”、“75535”“75359”“75295”、“74794”、“74698”、“74479”、“74157”,票面金额均为500万元,总额为4000万元,出票日均为2022年2月24日,到期日均为2023年2月24日。嗣后,当代科技集团公司依约向前述账号为×××46的账户中存入保证金4000万元。但是,该保证金账户×××46已经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冻结人民币4700000元。异议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综上所述,恳请贵院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解除冻结,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异议人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WH0120120220044的《银行承兑协议》复印件一份;2.华夏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业务凭证/回单》复印件二份;3.沂水县人民法院(2022)鲁1323执保175号之十八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合议庭调阅了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长江众筹金融交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及的(2022)鲁1323执保175号、(2022)鲁1323民初3190号、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3民辖终609号案件电子卷宗相关材料,以及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鄂0192民初9677号案件情况。
查明,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受理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长江众筹金融交易有限公司、武汉当代明诚足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竞技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武汉当代指点未来影院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2022)鲁1323民初3190号。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以上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4700000元。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鲁1323执保175号之十八执行裁定,冻结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46账户内存款4700000元,冻结期限为2022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4日。
在(2022)鲁1323民初3190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以(2022)鲁1323民初3190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13民辖终609号裁定,撤销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22)鲁1323民初3190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另查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23)鄂0192民初9677号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长江众筹金融交易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2022)鲁1323执保175号之十八执行裁定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该院申请续冻,该院作出(2023)鄂0192民初9677号民事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46银行账户内存款47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后,该院以(2023)鄂0192执保533号委托执行函请求本院协助继续冻结上述账户,本院依据委托执行相关规定,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完成上述账户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京普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长江众筹金融交易有限公司、武汉当代明诚足球俱乐部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竞技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武汉当代指点未来影院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该院已立(2023)鄂0192民初9677号。本院对上述案件已无管辖权。(2022)鲁1323执保175号执行裁定书之十五载明的冻结期限为2022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4日,上述冻结期限已经届满。该执行裁定书不再具有执行效力。现案涉账户的续冻系本院受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委托并根据该院(2023)鄂0192民初9677号民事裁定而协助实施,本院无权对该院的冻结裁定进行审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如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有异议,应向作出该生效裁定的的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
综上,异议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