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110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
被告: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首扬。
原告***诉被告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双一科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与(2022)鲁1402民初1098号案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经原、被告双方同意,本案与(2022)鲁1402民初1098号案件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1402民初109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