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402民初1098号
原告:***。
原告:***。
原告:纪宏英。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章。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
被告: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首扬。
原告***、***、纪宏英、***与被告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一科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宏英、***及***、***、纪宏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被告双一科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首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纪宏英、***分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005年03月04日至2021年7月***与双一科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双一科技向***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80000元;3.依法确认2007年03月至2021年11月***与双一科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4.依法判决双一科技向***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60000元;5.依法确认2013年03月至2021年11月纪宏英与双一科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6.依法判决双一科技向纪宏英支付8.5个月的经济补偿43000元;7.请求确认2007年2月23日至2016年12月***与双一科技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8.案件受理费由双一科技承担。
双一科技辩称,一、2020年11月30日,经***与双一科技双方协商一致,终止了劳动关系,***自愿签署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且已就终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纠纷。***与答辩人于2020年11月30日终止劳动关系时已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者的条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终止了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21日才向德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及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与双一科技在2020年12月-2021年7月为劳务合同关系,2020年12月1日***协商签订了《劳务协议》并依照约定完全履行。2021年7月,***提出已找到新工作并签订解除劳务协议证明书与答辩人解除了劳务协议。二、2020年10月31日,经***与双一科技协商一致,终止了劳动关系,被答辩人自愿签署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双方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与答辩人于2020年10月31日终止劳动关系时已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者的条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10月31日终止。***于2021年12月16日才向德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及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2020年11月1日与***协商签订了《劳务协议》并依照约定完全履行。劳务协议期间届满后,劳务协议自动解除,劳务法律关系同时解除。三、2020年10月31日,经与纪宏英协商一致,终止了劳动关系,纪宏英自愿签署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双方不存在争议。纪宏英与答辩人于2020年10月31日终止劳动关系时已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者的条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终止了劳动关系。2020年10月31,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而纪宏英于2021年12月16日才向德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及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2020年11月1日纪宏英协商签订了《劳务协议》并依照约定完全履行。劳务协议期间届满后,双方约定解除,劳务法律关系同时解除。四、2016年12月1日,***与答辩人签署了劳动合同,而2016年12月前,***与山东华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答辩人不是原告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2020年10月31日,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后终止了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争议。2020年11月1日与***协商签订了《劳务协议》并依照约定完全履行。劳务协议履行期间,***口头提出解除劳务协议后双方劳务法律关系解除。2020年10月31,双一科技与***之间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而***于2021年12月16日才向德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2005年3月4日***入职双一科技,2010年6月双一科技用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发放工资,2016年12月双一科技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双一科技提交2020年11月30日《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同志,性别女,年龄50周岁……系我单位从事铺层工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因其已经年满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于2020年11月30日正式终止劳动合同。特此证明”***对该证明书落款处职工签名“***”为本人所签无异议,称内容不知情。2020年12月1日,***与双一科技签订《劳务协议》,***对该协议落款处乙方“***”为本人所签无异议,称内容不知情。双一科技提交2021年8月3日《解除、终止劳务协议证明书》:“***同志,性别女,年龄50周岁……系我单位从事铺层工工作的劳务协议制职工……于2021年8月3日解除(终止)劳务协议。特此证明”***对该证明书落款处职工签名“***”为本人所签无异议,但认为对内容不知情。
***原为双一科技职工,2007年5月双一科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发放工资,2016年10月双一科技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双一科技提交2020年10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同志,性别女,年龄50周岁……系我单位从事生产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因其已经年满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于2020年10月31日正式终止劳动合同。特此证明”***对该证明书落款处职工签名“***”为本人所签无异议,称内容不知情。2020年11月1日,***与双一科技签订《劳务协议》,***对该协议落款处乙方“***”为本人所签无异议,称内容不知情。
纪宏英2013年3月入职双一科技,2016年12月双一科技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双一科技提交2020年10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纪宏英同志,性别女,年龄52周岁……系我单位从事生产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因其已经年满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于2020年10月31日正式终止劳动合同。特此证明”纪宏英对该证明书落款处职工签名“纪宏英”为本人所签无异议,称内容不知情。2020年11月1日,纪宏英与双一科技签订《劳务协议》,***对该协议落款处乙方“纪宏英”为本人所签无异议,称内容不知情。
***原为双一科技职工,2008年1月双一科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发放工资,2016年12月双一科技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双一科技提交2020年10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同志,性别女,年龄52周岁……系我单位从事生产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因其已经年满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于2020年10月31日正式终止劳动合同。特此证明”***对该证明书落款处职工签名“***”为本人所签无异议。2020年11月1日,***与双一科技签订《劳务协议》,***对该协议落款处乙方“***”为本人所签无异议,称内容不知情。
2021年12月21日***向德州市德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05年03月04日至2021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80000元;2021年12月16日***向德州市德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07年03月至2021年11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60000元;2021年12月16日纪宏英向德州市德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13年03月至2021年11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43000元;2021年12月16日***向德州市德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07年2月23日至2016年12月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均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纪宏英、***不服,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纪宏英、***所诉事项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纪宏英、***均原为双一科技职工,***、纪宏英、***分别于2020年10月31日、***于2020年11月30日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职工签名”处签字确认。该四份《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均明确记载“因其已经年满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字样。据此,对双一科技与***、纪宏英、***于2020年10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与***于2020年11月30日终止劳动合同,本院予以确认。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用人单位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享有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现双一科技在***、***、纪宏英、***四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向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明确告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为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认定双一科技作为用人单位履行了劳动合同解除的告知义务。
再次,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纪宏英、***于2020年11月1日,***于2020年12月1日均与双一科技签订《劳务合同》,***、***、纪宏英、***虽均称名字为其在不知内容的情况下所签,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纪宏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签字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鉴于上述原因,双一科技虽存在与原告劳动合同解除后持续用工的行为,但其通过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及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对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进行了明示,***、***、纪宏英、***均应在其与双一科技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主张相关权利。***、纪宏英、***于2021年12月16日,***于2021年12月21日向德州市德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双一科技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其支付经济补偿,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中要求:“二、规范养老保险补交政策(二)……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向补缴地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的法律文书。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的,不得再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本案中,原告***、***、纪宏英、***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是为了补缴社会保险,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原告可依据相关规定选择其他权利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纪宏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纪宏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