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702民初5205号
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枣庄某某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枣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滁州某某塑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综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某某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滁州某某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7元,减半收取计4313.5元,由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