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承德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双桥民初字第2630号 原告***。 被告承德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永兴大厦**。 法定代理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承德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