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双桥民初字第2630号
原告***。
被告承德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永兴大厦**。
法定代理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承德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