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9023号
原告: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甲560号B区107-A78。
法定代表人:刘泠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驰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德州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州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淑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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