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59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彬,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山东德州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德州市湖滨中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杨维星。
原告***与被告**、山东德州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夏祥银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