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025民初735号
原告:某某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两高(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撤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某某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裁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