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8837号
原告:龙铁纵横(北京)轨道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朱功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协送,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译中,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铁纵横(北京)轨道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铁纵横(北京)轨道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龙铁纵横(北京)轨道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跃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