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铁纵横(北京)轨道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龙铁纵横(北京)轨道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9023号
原告:龙铁纵横(北京)轨道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学城航丰路甲4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朱功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译中,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协送,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龙铁纵横(北京)轨道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2022年3月15日,龙铁纵横(北京)轨道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龙铁纵横(北京)轨道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蔡亮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嘉
书  记  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