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交会展览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清算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264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0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铸舫,广东鹏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广交会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382号广交会琶洲展览馆B区行政办公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马国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博,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代云峰,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丹,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绣菲,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广交会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广交会)及原审被告代云峰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广州广交会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广州广交会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责任主体错误,清算组的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应为清算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本案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但一审法院认定责任主体错误,非清算组人员不用承担清算责任。**不是清算组成员,不承担清算责任,其没有在清算时通知广州广交会的义务,故广州广交会因收到未收到债权申报通知遭受的损失与**没有因果关系。二、一审法院认定责任性质错误,**未侵害广州广交会财产权,应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在清算报告中确认债务已经清偿,并承诺对清算材料不实承担法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该意思表示属对于清算人提交虚假材料而发生的债务作出加入之承诺是错误的。所谓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来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债务加入”,但一审法院却依此作出判决,认为**应当承担责任是错误的。清算组提供虚假材料与清算组未书面通知广州广交会申报债权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一个行为。清算组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并不会侵害广州广交会的财产权益,侵害广州广交会财产权益的是清算组未书面通知申报债权的行为。清算组提交该虚假材料不会对广州广交会产生债务,也就不存在因提交虚假材料而发生债务加入的问题。一审法院错误地认为**对清算组未书面通知广州广交会而发生之债务作出加入。工商部门必须要求提交不存在未清偿债务的清算报告,才能进行注销工商。**提交虚假材料从而取得工商注销,违反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而非侵害广州广交会的财产权。故**不用对深圳中外舌尖文化推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舌尖文化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一审法院认定责任范围错误,清算组应以公司注销时的资产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清算组书面通知广州广交会申报债权,其所能得到债权清偿数额也只是公司清算时的资产,则清算组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所受的损失是清算时公司的资产。清算组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需承担的清算责任以清算时公司能够向债权人分配的财产为限。一审法院对于舌尖文化公司的清算资产认定事实有误。舌尖文化公司虽已经完成了注销,但是**仍保存着财务账册,通过财务账册可知,舌尖文化公司处在严重的亏损状态,截至2016年3月31日,已经亏损1052118.02元(分配利润为-1052118.02元),清算总财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5030.81元。2016年3月后,舌尖文化公司未开展任何业务。即便在通知广州广交会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广州广交会获得清偿的财产利益是15030.81元,则未书面通知广州广交会申报债权所受的损失为15030.81元。清算组应以未通知广州广交会而所受的损失15030.81元承担清算责任。四、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就舌尖文化清算时的实际资产专门事项向一审法院申请司法会计鉴定,即申请审计,并提供可供审计的财务凭证。但一审法院无故不同意进行审计,且就未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广州广交会答辩称:一、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二、舌尖文化公司拖欠广州广交会工程款1049696元,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21696元,属于已知债权。上述债权已由生效的(2018)粤0304民初21672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终219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债权债务明确。本案**、**为舌尖文化公司股东,广州广交会多次上门追讨欠款也由该两股东接洽,**、**也曾通过个人账户向广州广交会偿还小金额欠款。三、作为清算组组长的**未依法通知广州广交会,应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今未举证证明其依法通知广州广交会申报债权,原审庭审也确认了该事实。**作为舌尖文化公司清算组组长,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未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在舌尖文化公司负有广州广交会债务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未依法书面通知广州广交会申报债权,严重损害了广州广交会的利益,应对广州广交会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2020年9月24日的《民事上诉状》中也多次确认清算组成员应该承担责任。四、舌尖文化公司的两股东**和**共同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注销该公司,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一)舌尖文化公司在拖欠广州广交会工程款、滞纳金等未偿还情况下,作为公司股东的**、**于2019年7月22日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深圳中外舌尖文化推广有限公司清算报告》,谎称“公司的债务已经清偿完毕”及“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准确真实,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之规定,**、**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应对广州广交会承担赔偿责任。(二)**在其提交的《深圳中外舌尖文化推广有限公司清算专项审计报告》(下称《审计报告》)附加二《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组负责人”处签名,确认其是清算组负责人,因此,**对于没有依法通知广州广交会及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舌尖文化公司注销,从而应对广州广交会承担赔偿责任。五、**、**二审提交的《深圳中外舌尖文化推广有限公司清算专项审计报告》不能采信,不能据此认定舌尖文化公司在2019年7月22日的资产为0,**、**应对广州广交会承担赔偿责任。1.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判决书第12页第一段):**、**提交舌尖文化公司2014年6月至2016年3月的财务报表及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的银行汇款凭证及对应收据,其中收据均系舌尖文化公司自行制作,以上财务报表及会计记账均系打印件,这些基础材料本就不真实,因此而出具的《审计报告》也不真实。且该报告仅审计了2019年5月24日至7月22日间的情况,不能反映舌尖文化公司实际的净资产。2.舌尖文化公司已经清算并于2019年7月22日注销,舌尖文化公司已经不存在,两**、**在公司注销后再委托专项审计,已经不属于清算审计。3.《审计报告》是**、**单方委托作出的,广州广交会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报告不能证明**、**观点。4.《审计报告》所附清算资产负债表(附件二)、清算损益表(附件三)、《清算财产分配表》(附件四)均没有财务人员签名,仅仅由两**、**签名,不能真实反映舌尖文化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5.《审计报告》自认未对银行存款余额、债权债务实施函证程序,该《审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不全面、不客观、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6.《审计报告》没有附经办会计师的资质证书。因此,《审计报告》不能采信,两**、**应对广州广交会承担赔偿责任。
代云峰述称,对涉案债务确实不知情,在本案中也不存在任何的故意和重大过失情形,未因自己的协助清算注销行为给广州广交会造成任何的损失,不应就本案的债务承担任何的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一、代云峰对债务根本不知情,代云峰并非公司的股东,也非员工,仅仅是处于朋友间帮忙的因素担任清算组成员。**、**再三向代云峰保证舌尖文化公司没有任何外债,近几年也没有实际的运营,无资产、无负债,代云峰自己也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看涉诉信息,确认没有涉诉之后才予以公告,故代云峰已经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协助清算义务。二、证明公司没有资产的清算报告并非代云峰签署的,该签名在一审的时候我方就没有认可其真实性。此外,即使该签名真实,当时不知道涉案的债务,代云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名了,也不构成重大的过失。三、代云峰的行为与广州广交会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代云峰的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广州广交会造成高达200多万元的损失,该损失是否实际产生,以及具体的金额问题尚需法院依法确认。
广州广交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代云峰向广州广交会支付舌尖文化公司拖欠的款项1049696元,从拖欠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滞纳金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年利率24%计,暂计至2019年11月28日,滞纳金为1287543.27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82663.48元);2.**、**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代云峰共同承担;4.**、**、代云峰向广州广交会支付案号为(2018)粤0304民初21672号一案的诉讼费21696元。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10月21日,广州广交会与舌尖文化公司签订《展览工程承接合同》约定广州广交会承建运营的“2014深圳美酒美食嘉年华帐篷及展位搭建工程”,后欠付工程款,广州广交会诉至一审法院。2018年8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粤0304民初216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舌尖文化公司支付广州广交会工程款1049696元并支付滞纳金,具体为:滞纳金分段计算,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以309133.74元为计算基数(预付款20%),从2014年11月10日开始计算至2014年11月23日;以772834.34元为计算基数(预付款50%),从2014年11月13日开始计算至2014年12月1日;以1089695元(1545668.68元-463700元-300000元+307726元)为计算基数,从2014年12月2日开始计算至2015年9月10日;以1069695元(1089695元-2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5年9月11日开始计算至2016年2月1日;以1059695元(1069695元-1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6年2月2日开始计算至2016年12月22日;以1054695元(1059695元-5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6年12月23日开始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以1049695元(1054695元-5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4月1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舌尖文化公司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广州广交会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8)粤03民终21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为21696元,判令由舌尖文化公司负担。
判决生效后,广州广交会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1月21日,我院作出(2019)粤0304执2975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舌尖文化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舌尖文化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7日,**、**系该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分别为350万元与150万元。2019年5月23日,该两签署舌尖文化公司注销决定,确定舌尖文化公司解散并进入清算,由**、代云峰为清算组成员,**系清算组负责人。清算期间清算组于深圳特区报刊登清算公告,但未有证据证明清算组将舌尖文化公司进行清算的事实有效通知广州广交会并要求广州广交会在清算期间申报债权。
2019年7月22日,**、**作为投资人,**、代云峰作为清算组成员,签署舌尖文化公司清算报告,报告载明舌尖文化公司清算开始日的财产构成为货币500元,无实物资产,无其他资产,公司无债务、债权,同时载明公司账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由**保存十年,投资人保证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准确真实,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2019年7月22日,舌尖文化公司核准注销。
**、**提交舌尖文化公司2014年6月至2016年3月的财务报表及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的银行汇款凭证及对应收据,其中收据均系舌尖文化公司自行制作,以上财务报表及会计记账均系打印件。对于2016年4月起的舌尖文化公司的财务报表及会计账簿,两人主张因舌尖文化公司当时已停止经营,因此没有进行财务记账,其当庭明确舌尖文化公司清算时未由审计机构作出清算审计报告确定公司清算时的净资产。
**、**提交(2016)粤0304执683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案外人深圳亚太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就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一审法院查明舌尖文化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遂于2016年8月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代云峰确认代云峰在舌尖文化公司进行清算备案前并非该公司员工,代云峰提交失业登记证明,2014年9月、2016年6月、2017年、2018年先后于本市进行失业登记或者申请灵活就业社保,其主张其参与舌尖文化公司清算系受**、**委托处理清算程序性事务,对于舌尖文化公司运营情况不了解,对于未有效通知广州广交会参与舌尖文化公司的清算程序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疏忽。
以上事实有(2018)粤0304民初21672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终21916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4执29757号民事裁定书、财务报表、银行汇款凭证及对应收据、(2016)粤0304执6837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期债权。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广州广交会与舌尖文化公司之债权债务经法院依法判令确认,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该债权及诉讼均发生于舌尖文化公司清算之前,广州广交会系该公司已知债权人,该公司清算组虽在报纸刊登清算公告,但清算组向已知债权人的告知义务,应当以其确以恰当形式确保已知债权人知晓清算事实以及申报债权的期间为充分履行义务标准,现未有证据证明**、代云峰作为清算组成员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广州广交会客观上难以在舌尖文化公司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损害广州广交会合法权益。至于承担赔偿责任之主体,**系舌尖文化公司股东且曾以个人账户支付广州广交会款项,舌尖文化公司清算时其明知广州广交会系已知债权人而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故意并给已知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代云峰提交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其不清楚广州广交会系已知债权人,且未有证据证明其对广州广交会损失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广州广交会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作为舌尖文化公司的股东在该公司清算报告中确认公司债务已清偿,并承诺对清算材料不实等承担法律责任,该意思表示应属对于清算人提交虚假清算材料而发生之债务作出加入之承诺,现**提交的舌尖文化公司无未清偿债务的清算材料系虚假材料,**亦应与其共同承担法律后果。
至于广州广交会因该行为所发生的具体损失,对于舌尖文化公司清算时的净资产,属的举证责任,现未有提交充分有效之证据证明舌尖文化公司在清算时的资产状况,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广州广交会主张**、**就(2018)粤0304民初216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的舌尖文化公司的全部债务,包括工程款1049696元、滞纳金(滞纳金分段计算,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以309133.74元为计算基数,从2014年11月10日开始计算至2014年11月23日;以772834.34元为计算基数,从2014年11月13日开始计算至2014年12月1日;以1089695元为计算基数,从2014年12月2日开始计算至2015年9月10日;以1069695元为计算基数,从2015年9月11日开始计算至2016年2月1日;以1059695元为计算基数,从2016年2月2日开始计算至2016年12月22日;以1054695元为计算基数,从2016年12月23日开始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以1049695元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4月1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69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工程款1049696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8)粤0304民初2167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广州广交会主张**、**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本案系清算责任纠纷,广州广交会该请求不属于本案处理范畴,一审法院依法不予处理。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广交会赔偿(2018)粤0304民初2167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给付义务,即赔偿广州广交会工程款1049696元、滞纳金(滞纳金分段计算,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以309133.74元为计算基数,从2014年11月10日开始计算至2014年11月23日;以772834.34元为计算基数,从2014年11月13日开始计算至2014年12月1日;以1089695元为计算基数,从2014年12月2日开始计算至2015年9月10日;以1069695元为计算基数,从2015年9月11日开始计算至2016年2月1日;以1059695元为计算基数,从2016年2月2日开始计算至2016年12月22日;以1054695元为计算基数,从2016年12月23日开始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以1049695元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4月1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2169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工程款104969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8)粤0304民初2167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广州广交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61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519元(已由广州广交会预交),由广州广交会负担631元,**、**共同负担30888元。
二审过程中,**、**提交以下新证据:《深圳中外舌尖文化推广有限公司清算专项审计报告》,拟证明广州广交会的实际损失应该以审计报告的实际数额为准。广州广交会对该份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以认可。
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清算责任纠纷。首先,**、**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是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尚欠债权人债务的情况下,未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亦未将该债权列入清算报告进行清算,反而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供不实的清算报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公司注销后,债权人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的债权损失与清算组成员未履行通知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是舌尖文化公司的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承担组成清算组,依法清算的义务。而实际上**也参与了舌尖文化公司的申请注销工作,提交了不实资料,并在清算报告中承诺对清算材料不实等承担法律责任,原审依据其承诺判令其承担清算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其次,**、**承担责任的限额。**、**二审提交审计报告,主张以该报告所载明的剩余财产总额作为认定广州广交会可获清偿的范围及**、**承担赔偿责任的限额。**、**在原审中确认舌尖文化公司清算时未由审计机构作出清算审计报告确定公司清算时的净资产,其在公司清算之后制作的审计报告,不能反映当时真实财务状况,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主张与该法律规定不符,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159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翁 艳 玲
审判员 梁 晴 敏
审判员 雒 文 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童璐(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