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交会展览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广交会展览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中外舌尖文化推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4执2975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广交会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广交会琶洲展馆**行政办公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74025768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中外舌尖文化推广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东路景苑大厦**1104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98639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广交会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中外舌尖文化推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粵0304民初21672号民事判决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191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已于2019年4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深圳中外舌尖文化推广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广交会展览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49696元;被执行人深圳中外舌尖文化推广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广交会展览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分段计算,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以309133.74元为计算基数(预付款20%),从2014年11月10日开始计算至2014年11月23日;以772834.34元为计算基数(预付款50%),从2014年11月13日开始计算至2014年12月1日;以1089695元(1545668.68-463700元-300000元+307726元)为计算基数,从2014年12月2日开始计算至2015年9月10日;以1069695元(1089695元-2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5年9月11日开始计算至2016年2月1日;以1059695元(1069695元-1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6年2月2日开始计算至2016年12月22日;以1054695元(1059695元-5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6年12月23日开始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以1049695元(1054695元-5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4月1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许娟
执行员张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