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民初2857号
原告:长航集团武汉青山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业港船厂村。
法定代表人:刘清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铁道工程机电技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5号楼(园区)。
法定代表人:黎莎。
原告长航集团武汉青山船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铁道工程机电技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长航集团武汉青山船厂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龚雨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璇
书记员王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