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新疆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2民初6724号 原告: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70号中国万向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42元(原告已预交691.21元),减半收取计141.21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新工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