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03民初1124号
原告:铜陵四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西湖二路4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666587。
法定代表人:梅士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彩飞,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诗南,公司职员。
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3734W。
法定代表人:胡富申,董事长。
原告铜陵四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四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19元,由原告铜陵四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淑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胡鑫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