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北投向海置业有限公司等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0502民初98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 被告:广西北投向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茶亭路31号富钰大厦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MA5P9A8N4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1143027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北流市二环北路2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690210995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西北投向海置业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司、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且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