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0406民初311号
原告:梧州市百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大坡镇大坡村思文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OMA5NGOUR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二环北路2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690210995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363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80********。
原告梧州市百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审理。2025年3月21日,原告梧州市百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梧州市百丰建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市百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计777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梧州市百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