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6民初2910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安徽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龙湖南路西侧3-8-099号。

第三人:张焕言,男,50岁左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焕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以需仲裁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平

书 记 员 何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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