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12财保5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第二工业园区钱江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廊坊市科维配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廊坊开发区华祥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科维配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廊坊市科维配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