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12财保57号
申请人: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第二工业园区钱江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内蒙古辉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章盖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6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辉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