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12财保457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苏0312财保4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7万元。2021年11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7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