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1991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新能源智能网联科技园锂电池及其配套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本案合同签订地是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该协议管辖有效,本案应由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桑顿新能源科技(长沙)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法官助理肖娟书记员丁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