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311执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6年11月21日出生,132129197611214739,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执行人:鞍山千帆回迁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91210311584159110M,住鞍山市汤岗子镇。
被执行人:鞍山市政修建有限责任公司,91210302241378434L,住鞍山市铁**南胜利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27日生效的(2021)辽0311民初2059号判决,于2022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告鞍山千帆回迁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市政修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劳务费、材料费、质保金8370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鞍山千帆回迁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鞍
山银行账户内存款CNY107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