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7民初2331号
申请人:广东东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九江上东奇山村红星组111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926517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瀚天科技城B区配套区2号楼2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7304T。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建新路97号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6217477。
法定代表人:***。
广东东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东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在9596398.89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编号为24401017049900200001541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96398.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