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东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07民初2331号 原告:广东东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九江上东奇山村红星组111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926517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委托期限为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12月13日止)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期限为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12月13日止)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委托期限为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6月28日止)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期限为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10月18日止)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期限为2020年12月14日起至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期限为2021年10月19日起至今) 被告: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建新路97号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6174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佛山市贝思特会计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期限为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1月5日止)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期限为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1月5日止)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期限为2021年1月6日起至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期限为2021年1月6日起至今) 原告广东东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谷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原告东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佛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东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佛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未履行的合同标的额为1724148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完成工程的未付工程款3875462元及利息,(其中1445277元为第二期工程进度款,该部分利息应从2019年10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剩余款项2430185元为已完成工程对应的工程款除第二期工程进度款外的应付未付工程款,具体应以鉴定结论为准,该部分款项利息应从2020年4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工损失5650710.49元。具体如下:(1)因项目停工,建筑工人窝工和提前退场的损失:①木工班、铁工班、砼工班组建筑工人补偿金300000元;②外脚手架、高支模定架班组建筑工人补偿金200000元;③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止,合计1064259.24元。(2)施工机具的停工租金损失233957.73元。①塔吊租赁和人工费用183957.73元;②其他施工器具损失统一合计为50000元。(3)模板、模板支架、外墙脚手架、高支模顶架的停工租金损失3616316.4元。①模板126000平方米×28元/平方米×6个月=2116800元;②模板支架(轮扣脚手架)360吨×220元/吨/月×6个月=475200元;③外墙脚手架和高支模顶架共25607.91平方米×8元/平方米×5个月=1024316.4元。(4)防尘监控视频设备、工人实名制考勤设备的停工租金损失38262元。①防尘监控视频设备的租金损失21762元(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的租金14508元、2020年7月至9月每月2418元即7254元);②工人实名制考勤设备租金损失16500元(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租金12000元-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25日租金约6600元+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7月15日租金11100元)。(5)因建筑材料上涨造成的损失197915.12元。①钢材(16.087+6.337)吨×130元/吨=2915.12元②混凝土1500立方米×130元/立方米=195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可得利益损失942307元;5.原告就本案的工程款对“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19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佛分工程)发包给原告建设施工,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监理人为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信公司)。2019年3月4日,钧信公司签署《工程开工令》,原告对案涉工程开始施工建设。 此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佛分工程进行施工。原告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节点并经验定合格后,向钧信公司提出第一期、第二期工程款支付申请。钧信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同意原告的第一期工程款支付申请,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期工程款4860370元;于2019年10月22日同意原告的第二期工程款支付申请,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二期工程款3645277元。在原告的多次发函催促下,被告才于2019年6月6日向原告支付第一期工程款4860370元,于2019年12月9日支付第二期工程款20万元、2020年1月10日支付第二期工程款80万元、2020年1月14日支付第二期工程款120万元。在此情况下,原告继续按约定完成了《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九条第3款下的工程节点,就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第三期工程款2430185元。 但由于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已造成了工期延误,原告也已因资金短缺无力购买后续施工的工程材料,遂于2019年11月25日停工。原告也向被告、钧信公司发出了停工通知。暂停施工期间,原告为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已支出了大量人工、租金成本等开支。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5.4款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第35.5款约定,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第78.2条约定,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81.5条约定,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导致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第87.4条约定,发包人未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60天以上,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承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按实际完成的合同金额进行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施工许可证应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原告向第三方为被告垫付了该笔代办施工许可证费用,故原告现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支出。 《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工程完工后,劳动者工资已全额支付的,施工单位可以填写工人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向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项目部驻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退回工资保证金。现被告违约导致了工期延误,案涉项目工程也已无法进行,原告无法在既定的竣工时间完工。故原告在已全额支付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也无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退回该工人工资保证金。原告就此遭受了损失,该笔工人工资保证金在定存账户内无法取出所产生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履行完毕本合同后本有利润,但因被告导致工程停工,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可得利益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经钧信公司监理人验定合格后,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现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也无力再进行佛分工程的下一步施工。案涉工程于2019年11月25日停工后,被告及钧信公司既未通知原告复工,也未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撤出现场的要求,使案涉施工合同仍处于履行过程中但工程却处于停滞状态,造成原告方施工的原材料上涨以及塔吊、脚手架等机械设备、工人无法撤出现场,故被告应对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亦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被告也应向原告支付原告实际已完成工程量相应的工程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佛分公司辩称,一、同意解除合同。二、原告主张的停工期间的损失,答辩人不同意承担。该部分很多证据仅仅是合同,没有提供相关的支付凭证,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退一步说,原告从2019年11月25日开始停工,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如自行做好人员、机械撤离等工作,以减少自身的损失,但原告主张其在停工后长达半年的时间产生了如此多的损失,与事实不符,即使是事实,也是原告放任导致损失扩大,扩大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三、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0060370元,已经超过鉴定机构所鉴定的工程造价总额,但实际上原告向被告开具的发票,截止至今仅仅只有7060370元。四、因被告已超额支付工程款,不存在违约情形,无需赔偿停工损失及相应的利息。五、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对于工程造价应当依据“私下价”合同的原则计价,也就是工程总造价为8061798元。 东谷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如下证据: 1.《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开工令》,证明被告将佛分公司厂房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建设,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2019年3月4日,工程监理公司签署《工程开工令》,原告对案涉工程开始施工建设; 2.《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一份,证明原告就案涉工程向银行存储了工人工资保证金,用以保证工地工人工资的支付。现因被告违约,导致案涉工程无法如期完工,原告不能在既定时间内取出该笔工人工资保证金,其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3.《收据》《网上银行交易电子凭证》,证明原告代被告支付了案涉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服务费,该笔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4.《工程计量申报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证书》、《关于支付工程进度款函》及EMS邮件回执及查询单、《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报告》及EMS邮件回执及查询单、款项交易电子凭证,证明工程的监理公司对原告完成案涉工程第一期、第二期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并同意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期工程款4860370元、第二期工程款3645277元。经原告多次发函催促,被告才支付了其中的部分工程款,至今仍拖欠第二期工程款1445277元未支付; 5.《工程停工通知》《关于工程停工后有关事宜的函》《关于工程停工后有关事宜的函(二)》以及EMS邮件回执及查询单、《建设工程停工申请表》《停工报告》及EMS邮件回执及查询单、照片一张,证明因被告多次拖延甚至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已造成了工期延误,原告也已因资金短缺无力购买后续施工的工程材料,遂于2019年11月25日停工。原告已向被告发出了通知以及向工程监理公司进行了停工报告。停工后,原告为妥善保管已完成工程,已对其进行了成品保护; 6.照片十二张,证明在实际停工退场前,原告已完成了《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九部分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的第三项下的工程节点,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2430185元工程价款; 7.照片六张,证明工程停工后,工人因案涉工地劳动工资等问题前往三水区乐平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进行投诉信访。为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及社会稳定,原告支付了木工班、铁工班、砼工班组建筑工人补偿金479725元;外脚手架、高支模定架班组建筑工人补偿金530340元; 8.工资单二十六份,证明案涉工程停工期间,原告支出了工程管理人员工资500000元(共十人,按每人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标准,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 9.《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一份、费用清单二份,证明案涉工程停工至工程报停期间,塔吊设备无法退场,原告因此遭受了塔吊租金损失22800元(按塔吊租金27000元/月+工人工资5500元/月×2),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 10.《劳务分包合同协议书》《模板制作安装分项工程报价表》三份、《安全生产协议书》《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建筑工程木类及周转材料承包合同》,证明原告将案涉工程的模板、钢筋分项工程劳务分包给张某施工,并委托张某对外购买及租赁模板、木方、螺杆、步步紧等周转材料、轮扣脚手架等用于施工。案涉工程停工期间,原告遭受了模板租金损失2116800元(按模板12600平方米×28元/平方米/月,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模板支架(轮扣脚手架)租金损失475200元(按360吨×220元/吨/月,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 11.《脚手架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证明案涉工程停工期间,原告遭受了外墙脚手架和高支模顶架租金损失1024316.4元(按实际施工面积25607.91平方米,每平米每月8元租金,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 12.《三水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及租赁协议》《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监管系统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YT20190103-01)二份,证明案涉工程停工期间,工地的防尘监控视频设备、工人实名制考勤设备继续运营,原告为此遭受了租金损失34090元(监控设备1台:2418元/台/月+工人实名制考勤设备2台:2200元/台/月,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 13.《购销合同》、送货单一组,证明因被告拖延甚至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原告对案涉工程施工所需的钢材价格上涨,原告因此遭受损失2915.12元(按上涨130元/吨计算); 14.《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佛南建2019字[YF052947号])、《调价通知》,证明因被告拖延甚至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原告对案涉工程施工所需的混凝土价格上涨,原告因此遭受损失195000元(按混凝土面积1500立方米,每立方米共上涨130元/立方米计算); 15.《调解签到表》《乐平镇劳动监察调解登记表》《张某佛分项目工程量清单》,证明案涉工程的工人曾就工资及补偿金问题前往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相关部门就此进行了协调。经结算,原告向案涉工程的包工头张某支付了30万元用以向木工、砼工、钢筋班组工人支付补偿金; 16.《工程联系单》《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工程工程结算书》,证明经监理公司确认,原告已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原告亦就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了工程结算书供人民法院及被告参考; 17.《工程联系单》《停工期间安全文明措施保障方案》,证明在停工后,原告为妥善保护已完成的工程及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已在施工现场加设了安全防护围蔽措施,监理公司对此进行了确认; 18.《对账说明》《网上银行交易电子凭证》,证明2020年1月18日签订的《张某佛分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第8点“2019年11月30日因停工,工人到政府部门上访,经同业主劳动局等部门协调补木工、砼工、钢筋工班组费用共300000.0元”,该300000元是补偿上述班组工人停工后产生的损失,东谷公司因停工额外支付了工人停工损失; 19.《暂停停止施工通知会议纪要》(2020年5月26日)一份、《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两份(分别为2020年9月2日、2020年11月20日),证明在三水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主持下,佛分公司才在2020年5月26日与东谷公司进行会议,会议后因需要提交资料,但佛分公司迟迟不予盖章提交停工申请材料,导致质量安全监督站迟迟不能审批停工,因为没有审批停工,因此至今仍然要计算相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20.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截图、《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证明佛分公司拖延一直不向行政部门申请停工,导致东谷公司在诚信系统备案的4名员工(***、***、***、***)不能解绑,东谷公司只能继续发放工资。***、***、***、***、***5人作为项目工作人员,东谷公司一直发放工资和购买社保; 21.《佛山市三水区建设工程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关于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重新围蔽工作的通知函》及附件、邮寄给佛分公司及其破产管理人的EMS邮单及邮件查询单两份、《窝工导致管理工人工资损失汇总》、银行转账记录一组、工人签收的工资单一组,证明因为停工且佛分公司破产,无人处理围蔽等事宜,而三水区建筑安全质量监督站又要求搞好围蔽等问题,否则不能在诚信系统解封工程人员(该部分工程人员就不能负责其他项目工程),更不能解冻工程的工人工资保证金。被告的行为导致东谷公司工人工资保证金的利息损失,且导致被诚信系统锁定的员工不能解封也不能承办其他的工程项目,东谷公司一直支付诚信系统锁定的员工的工资; 22.佛山市三水区金顺景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公司民事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法院EMS邮封、(2021)粤0605民初3914号民事调解书及生效证明、支付16.8万元塔式起重机租金人工费的电子回单凭证及对应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支付11760元发票税金的电子回单及收据、支付3000元律师费的业务委托书及对应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案件受理费1197.73元的缴费通知书及对应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票据,证明因为工程停工,东谷公司未能收取进度款导致拖欠所租赁的塔式起重机的租金及人工费用,出租方至法院起诉,最终双方达成调解,东谷公司为此支出租金等费用合计183957.73元; 23.《财务承诺书》(张某出具)、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因为停工,东谷公司拖欠模板支架(轮扣脚手架)的租金,目前已经支付了5万元; 2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发来的清单14508元、网上银行交易电子凭证及增值税发票各两份,证明因停工且迟迟不明确答复,导致东谷公司多支付了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费用,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的费用14508元,2020年7月至9月的费用7254元; 25.《网上银行交易电子凭证》(转***)及收据两份、《网上银行交易电子凭证》(转佛山市扬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两份及发票一份,证明因停工,东谷公司承租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监管系统超期,从而支付了12000元租用押金和超期租金11100元,超期租金是从租用押金20000元中扣除的,剩余的8900元已经退回了东谷公司。首先,2019年3月2日支付13200元是2019年3月2日到2019年8月31日计算的180天工期的(因为合同约定工期在180天之内的收取服务费13200元,工期超过180天以上的按2200元/项目/月)。其次,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的是2200元/月×5个月+2200元/月÷30日×15日=12100元,先收取12000元。最后,在双方确定终止计数至2020年7月15日,即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7月15日是2200元/月×5个月=11000元。但因上阶段少收了100元,现补收,在原来定金的20000元中扣除11100元,开出11100元的收据后退还8900元给东谷公司; 26.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中佛分公司工程造价截图、以及该系统中下载的31410232.18元备案价对应的造价表格资料,证明佛分公司在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的总造价备案为31410232.18元,其内多项综合单价是远远高于私下价的,由于备案价是高于私下的单价,因此应当以该综合单价为准; 27.张某的证言,证明张某是佛分公司工地的其中一个包工头,其主要负责模板、脚手架的安装、混凝土的浇筑。其中部分材料比如模板、支撑材料系向第三方租赁使用的,需要缴交租金,停工后,张某在2020年5月份撤场。 佛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如下证据: 1.工地现场照片一组,证明《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第三期付款节点对应的工程并未完成,原告请求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2.《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一份、各单项工程预算总价二十份,证明案涉工程的报价清单,原告应根据该清单的单价,结合原告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制作结算书报送被告审核,无法达成一致的,应由原告提出造价鉴定申请,根据该清单内的单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3.银行电子回单、支票存根一组,证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0060370元,已超额支付; 4.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组,证明原告仅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7060370元的发票,被告付款的金额已经远超原告开具发票的金额。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广州宇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对案涉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作出《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8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19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建设施工,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工程监理机构为广东钧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3月4日,钧信公司签署《工程开工令》,原告对案涉工程开始施工建设。 钧信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同意原告的第一期工程款支付申请,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期工程款4860370元;于2019年10月22日同意原告的第二期工程款支付申请,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二期工程款3645277元,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曾向被告追索。被告于2019年6月6日向原告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4860370元,于2019年12月9日支付第二期工程款200000元、2020年1月10日支付第二期工程款800000元、2020年1月14日支付第二期工程款1200000元,第二期工程款尚欠1445277元未支付。 因进度款纠纷,东谷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对案涉工程停止施工。2020年5月26日,佛山市三水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东谷公司、佛分公司、钧信公司针对停工事项进行了商议,形成以下会议纪要:该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进度款原因发生纠纷,现场已停工。经查,本项目尚在主体施工阶段、在未报停施工手续的前提下,已私自违章拆除外架及相关防护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要求建设单位及时上报停工,责令施工单位尽快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围蔽,并派专人看护,严防无关人员进入。 查明,张某是佛分公司工地的其中一个包工头,其主要负责模板、脚手架的安装、混凝土的浇筑。东谷公司停工后,张某雇请的部分工人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投诉,在相关部门的处理下,张某与东谷公司职员***于2020年1月18日签订《张某佛分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中第8点内容为:2019年11月30日因停工,工人到政府部门上访,经同业主劳动局等部门协调补木工、砼工、钢筋工班组费用共300000元。张某于2020年5月份撤离案涉工地。2020年11月20日,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佛分公司提出的停工申请事项。 查明,***、***、***、***是东谷公司的案涉项目管理人员,因案涉工程四人上报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并进行了锁定。 查明,2018年10月16日,东谷公司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签订《三水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及租赁协议》,约定由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在案涉工地安装监控点,合计2418元/月。东谷公司与佛山市扬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监管系统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佛山市扬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案涉施工工地提供日常考勤等信息化服务,并约定合同工期在180天之内的收取服务费(含税)13200元,工期超出180天以上的收取服务费(含税)按2200元/项目/月。 查明,2019年10月,东谷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金顺景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顺景公司)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约定由东谷公司向金顺景公司租赁塔式起重机。因东谷公司拖欠租赁费用,金顺景公司于2021年1月份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东谷公司要求支付起重机租金,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并由人民法院出具(2021)粤0605民初3914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后东谷公司支付了租金、诉讼费等费用合计183957.73元。 查明,佛分公司累计向东谷公司支付了工程款7060370元。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出具民事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裁定受理佛山市千汇创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对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指定佛山市贝思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佛分公司的管理人。 广州宇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出具《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造价,依据“私下价”合同的原则计价为8061798元、依据“备案价”合同的原则计价为9265838.18元。 本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佛分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东谷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合同签订之后,东谷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后因佛分公司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停工,工程未能依约完成,责任在于佛分公司,故东谷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关系、要求佛分公司支付已建工程的工程款及赔偿损失,应予支持。 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本院分述如下,一、关于合同解除时间以及损失计算的截止时间。东谷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起诉,诉讼请求之一为解除双方合同关系,依法本院确认案涉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佛分公司之日即2020年6月3日解除。因进度款问题,东谷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对案涉工程停止施工,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能复工,东谷公司理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退场,结合张某班组2020年5月份退场以及东谷公司起诉的时间,本院认定东谷公司退场的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二、关于工程款及利息的问题。广州宇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出具的《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系经本院依法委托后鉴定机构依法定程序进行鉴定而出具的鉴定结论,对该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认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本院认为应按“备案价”合同的原则进行计价,即案涉已建工程的造价为9265838.18元,因佛分公司累计向东谷公司支付了工程款7060370元,故尚应支付工程款2205468.18元。至于利息的计算,应付工程款中的1445277元,其实属于第二期进度款,故该部分工程款利息起算点为东谷公司向佛分公司要求付款的时间即2019年10月25日。其他应付的工程款,利息起算的时间则应为东谷公司起诉之日即2020年5月27日。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佛分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上述利息依法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1月24日。三、关于东谷公司损失认定的问题。(一)东谷公司诉请的木工班、铁工班、砼工班组建筑工人补偿金300000元,本院认为该部分款项是因工人到政府部门上访,经政府劳动管理部门协调后向工人支付的工资,而非赔偿款。工人工资已计入工程造价总额中,故东谷公司该部分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二)东谷公司诉请的外脚手架、高支模定架班组建筑工人补偿金200000元,没有支付凭证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退一步说,按东谷公司陈述该部分款项系因工人到政府部门上访,经政府劳动管理部门协调后向工人支付的,故即使东谷公司实际支出了,也应认定为支付工人工资,应计入工程造价总额中。(三)东谷公司诉请的其他施工器具损失合计50000元,因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四)东谷公司诉请的外墙脚手架和高支模顶架1024316.4元,本院认为虽然东谷公司提供了其与***签订的《脚手架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结算且东谷公司向***支付了1024316.4元,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五)对于东谷公司诉请的涉及张某部分的损失,考虑到张某是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如若因停工造成损失,则应由张某行使权利,且张某已经针对其损失问题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起诉,故本案中不宜对涉及张某的该部分损失进行处理。(六)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损失的问题。1.***、***、***、***四人上报了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身份进行了锁定,确需佛分公司至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申请停工并得到许可后东谷公司方能申请上述四人解除锁定,此后上述四人方可参与其他工程项目,故东谷公司以该四人的工资支出作为计算其损失的依据,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工资的计算周期应为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11月份,东谷公司计算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该四人每月的工资金额,有工资单及转账凭证证明,本院予以认可。即***为106830.41元、***为20000元、***为240000元、***为108458.08元。2.因本院确定东谷公司退场的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且退场之后,确实无需诸如技术总工、测量员等人在场,故该部分人员计算工资的时间应当截止至2020年5月份,即***为60000元、***为36000元、***为14000元、***为12000元、***为7500元/月×6个月=45000元、***为90000元、***为32000元、***为22000元。(七)相关设备停工租金损失的问题。1.塔吊租赁和人工费用损失183957.73元,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故本院予以认可。2.因本院认定停止施工至退场的时间为六个月,故防尘监控视频设备租金损失为2418元/月×6个月=14508元。同理,工人实名制考勤设备租金损失亦应计算至2020年5月25日,东谷公司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不合理,应予扣减,即为16500元-(2200元/月÷30天×51天)=12760元。(八)东谷公司停工后再无复工,故不存在因钢材及混凝土价格上涨而导致的损失,东谷公司的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四、东谷公司诉请的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因案涉工程并未完工,无法认定工程完工后东谷公司是否会有利润,也无法确定利润具体的金额,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五、东谷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与佛分公司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东谷公司仅仅在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施工建设的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的工程项目应以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时以及最后形成鉴定报告的清单为准,即地点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内的车间一、车间二、车间六、车间七、车间八、车间九、车间十、车间十一、装配车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8]20号)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10号)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东东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于2020年6月3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广东东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债权本金2205468.18元以及利息(其中本金1445277元从2019年10月25日计至2020年11月24日、本金760191.18元从2020年5月27日计至2020年11月24日,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确认原告广东东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享有赔偿款债权997514.22元; 四、确认原告广东东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债权本金2205468.18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工地内的车间一、车间二、车间六、车间七、车间八、车间九、车间十、车间十一、装配车间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广东东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139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司法鉴定费162760元,均已由原告广东东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其中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广东东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893元,被告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2750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司法鉴定费162760元,由被告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