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4465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武胜县××××××××××××,公民身份号码513××××××××××××211。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敏玲,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7。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广东东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73D。
法定代表人:冯某1。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以下简称佛分公司)、广东东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佛分公司、东谷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68,421元及利息3,280.65元(利息以68,421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7日为3,280.65元);二、判令被告佛分公司、东谷公司共同归还原告***垫付的工人工资18,678元;三、判令被告佛分公司、东谷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停工期间的模板租金损失1,575,840元及模板支架租金损失353,760元,合计1,929,600元(模板租金、模板支架租金均自2020年1月19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四、判令原告就本案工程款对佛分公司厂房建设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佛分公司与东谷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19年1月8日签订《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佛分公司将厂房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佛分工程)发包给东谷公司施工。后为完成施工任务,东谷公司将其中的车间一、二、六至十一、装配车间中的模板、钢筋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施工,并于2019年6月26日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方提供合同劳务,东谷公司对原告实行劳务单价工资包干计酬。因佛分公司后期资金短缺无法按时补充/购买建筑原材料,东谷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发出了停工通知,一直停滞至今,造成原告不得已继续支出模板租金和模版支架租金。东谷公司与原告确认了截至2020年1月18日的工程结算清单,确认原告总工程款金额为2,640,011元,直至起诉前,原告共计收取了工程款2,571,590元,剩余工程款68,421元被告至今未付。因东谷公司工人工资专户没有及时转出来给工人,为避免工人产生纠纷,原告不得已垫付工人工资18,678元,原告垫付的款项应由被告返还给原告。另虽然工程停工,但被告与东谷公司、东谷公司与原告并未解除合同,使得原告不得已继续维护施工设备、继续租赁模版及模版支架,以满足施工要求。因此给原告造成了模板租金损失1,575,840元及模板支架租金损失353,760元,合计1,929,600元(模板租金、模板支架租金均自2020年1月19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本次停工是因被告原因造成,被告应赔偿原告的上述损失。现原告施工的工程已由东谷公司、监理公司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及承担原告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佛分公司、东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粤06破申46-1号民事裁定,受理佛山市千汇创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对佛分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有关佛分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应当依法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孟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书 记 员 劳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