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3127号
原告:***,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敏玲,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建新路97号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6217477。
法定代表人:张伟。
破产管理人:佛山市贝思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作栋,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筠慧,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东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上东奇山村红星组111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9265173D。
法定代表人:冯轩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慧莉,广东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佛分环保仪器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广东东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1479.92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2959.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永添
人民陪审员 何燕宇
人民陪审员 陈嘉豪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 助理 何耀基
书 记 员 李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