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东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聚雅坊仿古砖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84执307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东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九江上东奇山村红星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9265173D。

法定代表人:冯轩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国驹,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旎,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鹤山市聚雅坊仿古砖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桔元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96400167G。

法定代表人:李礼良。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东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聚雅坊仿古砖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粤07民终1486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0784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文书,被执行人鹤山市聚雅坊仿古砖瓦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东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52151.6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职能部门查询,暂未发现鹤山市聚雅坊仿古砖瓦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广东东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鹤山市聚雅坊仿古砖瓦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本案被执行人鹤山市聚雅坊仿古砖瓦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784执30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罗启全

执行员  冯权胜

执行员  李日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