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福建省五维智讯电气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晋民初字第3659号原告***,男,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顺昌县。被告福建省五维智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五维智讯电气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五维智讯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