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五维智讯电气有限公司

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五维智讯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闽02民辖终257号
上诉人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五维智讯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6民初24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卓亿公司与五维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订购Honeywell楼宇自控产品并支付相应价款,五维公司基于案涉《购销合同》诉求卓亿公司支付货款及相关利息,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卓亿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故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五维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蔡美苹
法官助理 余晓璐 代书记员 孙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