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7民初6912号
申请人:江苏迈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太阳路160号总部经济园A区15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江三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迈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迈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7533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迈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533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