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08民初2683号
原告:江苏迈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太阳路160号总部经济园A区15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江三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江三角(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江苏迈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迈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迈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迈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17元,减半收取6159元,由原告江苏迈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