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升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说与湖北升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2801民初4046号 原告:张某说,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现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将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升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工农路四巷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XBK255。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今天(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今天(恩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某说诉被告湖北升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另行调取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74元,原告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