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11民初1887号之一
原告****达彩钢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欧士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彩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欧士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