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46号之一
原告:沈阳欧士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赤峰迪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欧士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赤峰迪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5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协议》,被告在原告处购买304石锈水箱等,合同总价104000元,合同签订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至今尚欠30000元。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经济犯罪现被刑事羁押,民事诉讼无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5元,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