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欧士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欧士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111民初434号 原告:沈阳欧士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永兴街**。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到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欧士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欧士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欧士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质保金人民币30000元,支付利息174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签订《沈阳同方时代广场一体化隔油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一体化隔油设备,货款共计600000元,余款5%为质保金,待免费保修期满后15天内无息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支付了大部分货款,但是质保金却没有返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原告沈阳欧士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沈阳同方时代广场一体化隔油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沈阳欧士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一体化隔油设备,货款共计600000元,余款5%为质保金,待免费保修期满后15天内无息结清。2016年8月20日,原告沈阳欧士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依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安装完成并且验收。被告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在免费保修期满后15天内没有支付5%的质保金。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本案中,合同约定余款5%待免费保修期满后15天内无息结清,免费质保期自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起一年。原告2016年8月20日安装验收,被告应当在2017年9月4日前支付5%的余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余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被告应当支付1740元利息的请求,本院经审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欧士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