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266号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新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湖北省正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新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黄陵新街4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新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