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湖北省正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新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黄陵新街4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新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