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3568号 原告:***,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工农路(天下壹品莲花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武汉市新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黄陵新街43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市新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余 靖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力 书 记 员  **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