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3568号
原告:***,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工农路(天下壹品莲花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武汉市新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黄陵新街43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市新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余 靖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力
书 记 员 **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