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鄂江汉行初字第00019号
原告武汉市新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金睿,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武汉市新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经理。
原告武汉市新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不服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被告)劳动行政确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2014年3月26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被告已自行撤销被诉的工伤认定决定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新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它诉讼费用人民币138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63元由原告武汉中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
代理审判员夏俊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