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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申23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华,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农业公司)、重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2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对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认定错误,二审判决认定基础法律关系错误,对案涉合同的效力认定错误,即使合同无效,二审判决对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存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农业公司为案涉工程占用土地的承包人,国土房管部门对非法占地修建案涉工程处罚的对象也为**农业公司,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农业公司并无不当。本案中,案涉工程并未获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且已由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为非法占地建设,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和没收该新建的违章建筑。***向**农业公司承包的相关内墙、外墙等部位的油漆工程,也属违法建设的一部分,故双方签订的《桃花山庄修建工程油漆工承包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另案向**农业公司以缔约过失责任为由主张赔偿其损失,二审判决对***请求合同相对方按照案涉合同约定承担合同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该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云海
审判员  何 毅
审判员  王周瑜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