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11民初9896号
原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住四川省渠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庄某。
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住河南省固始县马罡集乡街道,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申请费2881.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