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某甲;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李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11民初9896号 原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住四川省渠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庄某。 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住河南省固始县马罡集乡街道,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申请费2881.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