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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3民终208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庄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4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某乙公司无需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和理由:某甲公司未按《电线电缆采购合同》约定提供完税证明,某乙公司有权暂停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某乙公司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因此,某乙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判决。 某甲公司答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279822.11元;2.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3年2月16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6月19日为95373.4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某乙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1079822.1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79822.11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6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审理,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乙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本案中,某甲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足额的增值税发票,且双方对总供货金额及已付款金额均无异议。某乙公司虽主张某甲公司未提供完税证明,付款条件未成就。但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主要合同义务为支付货款,出卖人提供发票、完税证明等仅为交付货物的从义务,两者并不对等,某乙公司不能据此对履行付款义务行使抗辩权。据此,某乙公司逾期未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履约情况,酌定违约金以1079822.11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6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超出合理范围,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67元(已由上诉人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尹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