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万宁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6民初24号之二 原告:万宁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767458201X,住所地:万宁市长丰镇边肚村委会铺子坡段西侧宝安·兴隆椰林湾111-116、119-12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华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23159N,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华社区商报路2号奥林匹克大厦2201(包括22A、22B、22C、22D、22E、22F、22G、22H)及第15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宁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万宁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就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宁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8元,减半收取计1764元,由原告万宁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