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10095号
原告:湖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