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众鑫彩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大安区xx建材经营部与四川省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xx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16409号 原告:大安区xx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何市镇。 经营者:***,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xx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安区xx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省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xx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彩灯经营部、众鑫公司、曲江城墙旅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彩灯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众鑫公司向原告支付2557815元工程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557815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所有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曲江城墙旅游公司在欠付被告众鑫公司工程款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律师费等。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众鑫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签订了四川省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分包合同书,合同内容载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唐都上元不夜城”2024西安城墙新春灯会灯组;2.工程承揽范围:乙方雇佣组织具备能力的工程人员,组织材料购买,灯组制作、安装、调试、亮灯、维修、守展、维护;3.附件:灯组制作说明及图纸;二、合同工期:1.灯会亮灯时间:2024年2月2日;2.展出时间: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3月31日;五、合同总价范围外的费用:1.本项目新增的灯组双方协商费用;六、付款方式:甲方于2024年6月底前将所有尾款结算完;九、违约责任:守约方主张权利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损失、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取证费等由违约方承担。原告于2023年12月8日进场施工,并于2024年2月2日施工完毕将工程交付予二被告,且该工程于交付当日实际投入使用。原告在实际施工中除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外另有增补项目,所有实际施工的工程款金额为7388288.28元,被告众鑫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前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众鑫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24年6月底前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众鑫公司均以被告曲江城墙旅游公司未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为由推诿拒绝支付。故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众鑫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项目承揽分包合同书》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绝大部分内容。合同为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第十一条已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其公司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此外,本案合同系承揽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建筑活动有明确界定标准,本案中原告的工作内容是制作和安装艺术装饰性质的灯组,活动结束后还需要拆除,应归属于一般的承揽合同,不属于建设施工的范畴,故不属于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曲江城墙旅游公司认可被告众鑫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同意将本案移送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双方陈述及《工程项目承揽分包合同书》的约定,原告承揽范围为制作和安装艺术装饰性质灯组等内容,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不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原告(乙方)与被告众鑫公司(甲方)签订的案涉《工程项目承揽分包合同书》第十一条约定了“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故被告众鑫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依法成立,本案应由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四川省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