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意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意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京73行初6159号
原告:江苏意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麟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意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意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江苏意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炜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