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4084号
原告:上海八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799弄6幢169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绍***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绍***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意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530大厦B区8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八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意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八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据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八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上海八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