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阜阳某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合肥某某某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202民初11105号 原告:阜阳某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某某(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孔某,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某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阜阳某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合肥某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远公司)、孔某、中铁某某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某某钢结构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24年6月14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成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及其与被告孔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被告中铁某某钢结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成远公司立即支付原告租金253801.99元(计算至2023年7月4日,详见租金计算清单,最终金额以审计金额为准),并按照《建筑物品租赁合同》以钢管日租金0.01元/米,扣件日租金0.005元/套,顶丝日租金0.04元/只,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7月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占用租赁物期间的使用费;2、请求判令被告成远公司立即返还原告钢管16793.7米、扣件10500套、顶丝609套,无法返还,则按钢管12元/米,扣件6元/套,顶丝12元/套折价赔偿,共计价值271832.4元;3、请求判令被告成远公司向原告支付以未付的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3年7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4.请求判令被告成远公司支付原告钢耙费用32994元;5、请求判令被告成远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6、被告孔某、第三人***对上述第1、2、3、4、5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被告中铁某某钢结构公司在欠付被告成远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1、2、3、4、5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上款项暂计578628.39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成远公司、中铁某某钢结构公司、孔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3)皖12民终77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且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该生效判决仅确认了成远公司自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租赁的建筑材料数量及欠付租金、违约金。对于成远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和9月2日的租赁情况,因当时各方争议较大,原审法院为尽快化解争端,提议将该部分争议搁置处理,未纳入原审审计范围之内,原告予以同意,故该部分诉请也就未在前案一并裁判。但是经原告统计,成远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和9月2日共计向原告租赁了钢管16793.7米、扣件10500套、顶丝609套,成远公司项目负责人***在租赁清单上签字确认。除此之外,成远公司还因案涉工程需要,分别于2020年5月18日、6月27日、7月16日向原告购买钢耙6.23吨、3.62吨、2.84吨,共计12.69吨,价值32994元;成远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钢耙费用和租赁物的租金,而且上述租赁物也未返还。原告认为,成远公司应当支付其购买钢耙的费用,以及2020年9月1日和9月2日租赁的建筑材料租金和占用使用费,同时返还租赁物。孔某作为合同签订时成远公司的一人股东,应当对成远公司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铁某某钢结构公司因未尽监督义务,应当在欠付成远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成远公司欠付原告的上述费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2023年9月1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成远公司立即支付原告租金303851.06元(计算至2023年7月4日,详见租金计算清单,最终金额以审计金额为准),并按照《建筑物品租赁合同》以钢管日租金0.011元/米,扣件日租金0.008元/套,顶丝日租金0.04元/只,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7月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占用租赁物期间的使用费”。 被告成远公司辩称:原告本次诉请已涵盖在原告所称的(2023)皖12民终773号所审范围之内,本诉属于重复诉讼,应予以驳回。 被告孔某辩称:本次诉讼与本人没有关系,本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被告中铁某某钢结构辩称:一、答辩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某某某相应工程款,辩人暂不存在欠付某某某工程款的情形。答辩人与被告1(某某某)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5.2.3约定:“甲方每次在收到业主单位进度款时,付乙方的已完工程量的60%进度款,工程全部完成,竣工初验合格后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0%;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甲方支付至乙方已完工程量80%;本工程办理完工程决算审计,决算审计后1个月内办理末次结算并签订《封账协议》,甲方付至结算金额的100%(甲方代付农民工工资等视为对乙方的付款)。”目前,案涉工程仍有部分商业工程未完工,也未完成验收备案工作,因此按照合同约定答辩人最多可以支付至已计价工程量的70%。现项目与某某某确认的开累金额为15523274.32元,答辩人已支付13845638.45元,支付比例达89%。因此,辩人不存在欠付被告1(某某某)给付工程款的情形。二、答辩人与某某某现存经济纠纷未判决,无法确认是否存在新的债权债务。某某某因与答辩人就案涉工程劳务分包工程款问题存在不可调和矛盾,所以双方均向合肥仲裁委员提出仲裁申请。按照答辩人向仲裁委提出的申请与证据,在最终结算后答辩人不仅不欠付工程款,可能某某某还要需要向答辩人赔偿违约金。目前答辩人与某某某的(2022)合仲字第1524号与(2023)合仲字第0629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仍在审理过程中且相关工程费用正在鉴定,因此最终可能存在某某某需要偿付答辩人违约金的结果,这样更不可能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三、《三方协议》的约定内容并未就协议项下的租赁费及相关费用向被答辩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1、在《三方协议》中,无任何内容表明答辩人向被答辩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且通过《三方协议》中强调的“《三方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不影响甲方与乙方签署的案涉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乙方与丙方签署的案涉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甲方对乙方与丙方之间的合同履行纠纷不承担责任”等内容看,《三方协议》的约定内容与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法律情形不具有任何相似性。另外,签署《三方协议》时点,为避免因签署协议导致各方责任模糊,所以各协议主体在协议中特别强调前述内容,即“中铁某某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阜阳××街××期××街工程项目经理部对阜阳某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合肥某某某有限公司的合同履行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该强调内容当然包含答辩人不承担向被答辩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法律责任。2、在司法实践中,若约定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通常需同时约定以下两个要件:第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负有监督支付专款专用义务:第二,通过合同约定赋予负有监督支付专款专用义务的一方,通过掌管财务印章、设立指定收款账号、监管资金流向等财务控制行为,以达到有能力、有条件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结合本案,《三方协议》中既未明确约定答辩人负有监督支付专款专用义务,也未约定答辩人享有前述财务控制行为,因此,答辩人既不负有监督支付专款专用义务,也不具备完成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条件。综上,答辩人不负有向被答辩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且对被答辩人与合肥某某某有限公司的合同履行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四、无论《三方协议》的约定内容是否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但因签署主体“中铁某某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阜阳××街××期××街工程项目经理部”不具备保证主体资格也应当认定《三方协议》无效。通过《三方协议》的全文内容及签章与落款处均为“中铁某某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阜阳××街××期××街工程项目经理部”看,《三方协议》系罍街项目部以其自身名义与被答辩人签署。因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规定的情形受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调整,因此,在审理本案时,不仅需要审查《三方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而且需要审查《三方协议》中约定的保证主体是否符合担保法及相关规定。如前所述,《三方协议》系罍街项目部以其自身名义与被答辩人签署,而罍街项目部仅为答辩人为履行案涉项目施工临时设立的内设机构,属答辩人的职能部门,其并非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担保法第七条、第十条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罍街项目部并不具备保证主体资格,因此,罍街项目部以其自身名义签署的《三方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内容对答辩人不具有约束力。五、《三方协议》约定的内容仅对于2019年9月23日签订的合同(中铁四钢阜阳罍街(劳务)字(2019)-03,并不适用于新的租赁内容。即便《三方协议》能确认答辩人有监督义务,但是《三方协议》却也明确约定了监督义务仅是限于中铁四钢阜阳罍街(劳务)字(2019)-03的约定的施工范围,因此对于2020年9月发生的新租赁行为与2020年5月、6月、7月的新发生的买卖行为并不应该归属于上述分包合同约定的范围,不应该让答辩人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答辩人承担付款责任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3日,成远公司给中铁某某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载明,中铁某某:本单位法人代表孔某,男,340122198608××××授权委托***,男,340122199007××××合法地代表本单位前往贵公司阜阳罍街二期项目经理部洽谈签订外架施工劳务合同。授权委托人***代表本单位签订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对本单位具有约束力,本单位将行使和承担合同及法律相关文件所涉及的全部权利,义务和责任。授权范围:代表本单位全权处理合同约定的内容及相关事宜。授权权限:代表本单位与中铁某某阜阳罍街二期项目签订合同、签证相关合同性文件、组织和管理施工合同履行,签收工程物资材料,接受合同价款、办理和确定相关预、结算手续及最终结算、签订封账协议,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宜。授权权限: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授权委托人签订的合同履行完毕为止。授权委托单位加盖成远公司公章,法人代表:孔某签名;授权时间:2019年9月23日。 2019年9月23日,中铁某某阜阳罍街二期住宅及商业街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罍街项目部)与成远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载明,合同编号:中铁某某阜阳罍街(劳务)字(2019)-03。工程承包人:罍街项目部(以下简称承包人或甲方)。劳务分包人:成远公司(以下简称分包人或乙方)。第1条工程概况:1.1分包工程名称:阜阳罍街二期住宅及商业街脚手架工程。1.2分包工程地点:阜阳市天柱山路以东,芦桥沟以北,阜颍河以西,罍街二期项目。1.3劳务分包内容:完成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条款和施工变更联系单等文件内的钢管脚手架搭拆工程……。(具体见附件一《工程量及费用清单》)。……第3条双方驻工地代表:3.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职务: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安全质量监察,进度及质量控制、检查及其它事项,审核结算资料等文件,签发或发布相关指令。3.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身份证号34012219********,负责本合同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处理施工中的结算、签订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往来文件、结算领取工程款签字等相关事宜,甲方所有工程款必须转入乙方指定账号……。工程承包人:加盖罍街项目部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名;劳务分包人:加盖成远公司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名。 2019年11月10日,罍街项目部、某某公司、成远公司签订《三方协议》载明:甲方:罍街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成远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丙方: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甲方与乙方于2019年9月23日签订合同编号为中铁某某阜阳罍街(劳务)字(2019)-03号脚手架分包合同,由于乙方成远公司不能满足甲方工程施工需要,乙方为履行合同向丙方租赁脚手架用于阜阳罍街二期住宅及商业街工程,乙方与丙方签订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本协议不影响甲方对乙方合同编号为中铁某某阜阳罍街(劳务)字(2019)-03号脚手架分包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2.由于丙方不能满足乙方租赁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时,不影响甲乙双方合同中的有关约定。乙方不得有任何理由影响工程进度,必要时甲方有权清退乙方,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3.乙方每次对甲方过程结算时同时提供与丙方之间产生的租金金额,该金额不得大于乙方与甲方之间当期产生的进度款结算金额;4.在支付乙方脚手架工程进度款的同时监督乙方对丙方租金的支付;5.每次乙方对丙方租金支付的回执必须提供给甲方后,甲方必要时可以开银行汇票给乙方,由乙方背书给丙方;6.甲方对乙方和丙方之间的合同履行纠纷不承担责任。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本协议不影响乙方对甲方合同编号为中铁某某阜阳罍街(劳务)字(2019)-03号脚手架分包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2.本协议不影响乙方对丙方租赁合同中的所有权和义务;3.乙方每次对甲方过程结算前必须与丙方完成当期租赁金额的结算,同时提供与丙方之间产生的租金金额给甲方,该金额不得大于乙方与甲方之间当期产生的进度款结算金额;4.乙方在每次申请进度款时必须提供乙方对丙方租金支付金额对账单,同时保证在甲方支付给乙方进度款后7日内支付给丙方,并将支付凭证提供给甲方;5.乙方、丙方合同纠纷不得影响甲乙双方合同的履行,如因乙方、丙方合同纠纷造成工程进度影响或其他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1.本协议不影响丙方对乙方租赁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2.丙方及时配合乙方每次的租赁金额结算确认;3.丙方每月主动与甲方保持联系,提供丙方与乙方之间产生的租金及已支付情况,以便甲方掌握;4.丙方与乙方之间产生的任何纠纷不得阻挠工地正常生产。如丙方与乙方因合同纠纷阻挠工地正常生产的,甲方在追究乙方责任的同时,保留追溯丙方的责任。四、补充条款:1.乙方、丙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2.乙方、丙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产生变化时,乙方、丙方均有义务告知甲方;3.税票开具,执行各自合同中的相关规定。甲方:加盖罍街项目部公章、***签名,日期:2019.11.10;乙方:加盖成远公司公章、***签名,日期:2019.11.10;丙方:加盖某某公司公章、***签名,日期:2019.11.10。 2019年11月10日,某某公司与成远公司签订《建筑物品租赁合同》[合同编号:FYZTZL-000号]一份,该合同载明:出租方:某某公司(甲方);承租方:中铁某某阜阳罍街工程(成远公司)***(乙方)。由乙方承建中铁某某阜阳罍街二期工程,需向甲方租用建筑物品钢管、扣件、套管、顶丝,……。一、工程地址:阜合产业园区××,租赁物品名称和数量,依发货票据为准,钢管长度发收标准按四舍五入计算。(如1.95米-2.04米按2米计算)。二、租赁期限:自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5日,如工期延期可顺延至本工程竣工(租金依据合同及调价函为准)。三、押金及租金收取标准及结算方式(不含税价),钢管:日租金0.011元∕米、丢失赔偿价12元∕米、押金2元∕米、计划40万米;扣件:日租金0.008元∕套、丢失赔偿价6元∕套、押金1元∕米、计划20万只;轮扣:日租金0.02元∕米、丢失赔偿价15元∕米、押金2元∕米、计划25万米;顶丝:日租金0.04元∕只、丢失赔偿价12元∕套、押金2元∕套、计划3万只;工字钢:日租金0.12元∕米、丢失赔偿价90元∕米、押金10元∕米;短接管:日租金0.005元∕个、丢失赔偿价4元∕个、押金1元∕个。合同签订后,乙方提前7日交付定金,具体押金总数依甲方开给乙方票据为准,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交齐押金再提货,否则耽误乙方使用材料,甲方概不负责。租赁物品发出开单当日开始计算租金,租金每月10号结算一次,乙方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不含税,乙方不得以押金抵付租金(押金不计利息)。若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及装运整理等费用,则甲方按乙方所欠总款的千分之五每日加收违约金,如乙方在超过所约定支付费用(2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品,所有的一切后果责任由乙方自负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四、提货、归还及运输方式:1.为了满足乙方工程进度的需要,乙方需提前5天把所需物品的数量和规格尺寸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甲方现有库存或计划尺寸为准),以便甲方安排发货。若乙方没有按约定日期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不负任何责任。2.乙方装、运、理、上架费用乙方自理,乙方可委托甲方安排车辆运输以及装车所需人员和机械,但乙方必须按车结算,不拖欠工人及车辆工资。3.乙方归还所租赁物品必须按照发料单的规格尺寸归还甲方指定地点仓库整理完好。五、租赁物品的使用、保管及维修约定:1.乙方对所租赁物品必须在施工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2.租赁期间,乙方对所租赁物品有妥善保管维修义务,甲方收取单次洗油清理服务费扣件0.2元∕只、顶丝0.2元∕只。后期乙方归还甲方物品时需完好,如需配件,费用自理。3.乙方多租赁的物品仅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使用,不得将所租赁物品转租、转借、转换,如有需要可与甲方沟通经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4.乙方所租赁物品起租期为90天,不足90天按90天计算,租期超过90天,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结算时如乙方未付清租金及赔偿款,缺失的物品租金继续计算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七、甲乙双方若发生争议,向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共3份,甲、乙、担保方各持一份﹝租赁物品的发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均属于本合同要件,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均有败诉方承担。签订时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八、乙方认可项目收料人***……。出租方:加盖某某公司公章、***私章。承租方:加盖成远公司公章,***签名,联系电话:153××******。 2020年8月23日,某某公司与成远公司又签订《建筑物品租赁合同》[合同编号:FYZTZL-(000补量合同)号]一份,该合同载明:出租方:某某公司(甲方)。承租方:中铁某某阜阳罍街工程(成远公司)***(乙方)。由乙方承建中铁某某阜阳罍街二期工程,需向甲方租用建筑物品钢管、扣件、套管、顶丝,……。一、工程地址:阜合产业园区××。二、租赁物品名称和数量,依发货票据为准,钢管长度发收标准按四舍五入计算。(如1.95米-2.04米按2米计算)。三、租赁期限:自2019年11月5日至2021年5月1日,如工期延期可顺延至本工程竣工,(租金依据合同及调价函为准)。四、押金及租金收取标准及结算方式(不含税价),钢管:日租金0.011元∕米、丢失赔偿价15元∕米、押金2元∕米、计划90万米;扣件:日租金0.008元∕套、丢失赔偿价6元∕套、押金1元∕米、计划70万只;轮扣:日租金0.02元∕米、丢失赔偿价15元∕米、押金2元∕米、计划25万米;顶丝:日租金0.04元∕只、丢失赔偿价12元∕套、押金2元∕套、计划4万;工字钢:日租金0.12元∕米、丢失赔偿价90元∕米、押金10元∕米;工字钢:日租金0.12元∕米、丢失赔偿价90元∕米、押金20元∕米;短接管:日租金0.005元∕个、丢失赔偿价4元∕个。备注:以上单价如需发票,按相应税额增加单价。合同签订后乙方提前7日交付定金,具体押金总数依甲方开给乙方票据为准,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交齐押金再提货,否则耽误乙方使用材料,甲方概不负责。租赁物品发出开单当日开始计算租金,租金结算单每月1日结算一次,乙方每月10日以租金结算单金额(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若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及装运整理等费用,则甲方按乙方所欠总款的每日千分之一收取租金占用费。乙方不得以押金抵付租金(押金不计利息)。如乙方在超过所约定支付费用(20)天仍未支付,甲方按乙方所欠总款的千分之一每日加收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品,所有的一切后果责任由乙方自负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四、提货、归还及运输方式:1.为了满足乙方工程进度的需要,乙方需提前5天把所需物品的数量和规格尺寸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甲方现有库存或计划尺寸为准,押金不足时所需材料计划单无效,影响工期乙方承担),以便甲方安排发货。若乙方没有按约定日期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不负任何责任。2.乙方装、运、理、上架费用乙方自理,乙方可委托甲方安排车辆运输以及装车所需人员和机械,但乙方必须按车结算,不拖欠工人及车辆工资。3.乙方归还所租赁物品必须按照发料单的规格尺寸归还甲方指定地点仓库整理完好。五、租赁物品的使用、保管及维修约定:1.乙方对所租赁物品必须在施工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2.租赁期间,乙方对所租赁物品有妥善保管维修义务,轮扣、扣件、顶丝收取清理上油整理费每只0.2元,配件费用:扣件螺杆0.5元∕套,顶丝螺帽2.2元∕个,轮扣钢管损坏每根50元∕根,钢管弯折每处5元。3.乙方对所租赁的物品仅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使用,不得将所租赁物品转租、转借、转换,如有需要可与甲方沟通经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4.乙方所租赁物品起租期为90天,计算不足90天按90天计算,租期超过90天,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结算时如乙方未付清租金及赔偿款,缺失的物品租金继续计算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六、担保方自愿连带承担承租方所有归还租赁物、付款义务及赔偿违约责任,担保期限至承租方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为止。七、甲乙双方若发生争议,向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共3份,甲、乙、担保方各持一份﹝租赁物品的发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均属于本合同要件,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均有败诉方承担。签订时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八、租赁物进场由甲方现场收料人姓名***……。收料人姓名***……。原合同内容与补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相驳以本合同为准。出租方:加盖某某公司公章、***私章。承租方:加盖成远公司公章,***签名,身份证号:34012219********。某某公司按照上述两份合同约定向成远公司所承建的中铁某某阜阳罍街二期工程工地提供的钢管、扣件等建筑物品。 再查明,2020年9月1日,由***签名确认,租赁了某某公司1032根长6米的钢管、6根长1.2米的钢管、1400根长4.5米的钢管、609套38空心顶丝以及各类长度的共计长4294.5米的钢管,某某公司的员工***开具单据号为14/163、14/164、14/165的《阜阳某某建筑工程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清单》三张,清单中载明承租单位系中铁某某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阜阳××街××期××街工程。2020年9月2日,由***签名确认,租赁了某某公司10500套规格为十字卡的扣件、某某公司的员工***开具单据号为14/166的《阜阳某某建筑工程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清单》一张,清单中载明承租单位系中铁某某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阜阳××街××期××街工程。经某某公司按照《建筑物品租赁合同》中载明的标准对2020年9月1日、2020年9月2日出租的用于中铁某某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阜阳××街××期××街工程的建筑设备进行计算,其租金计算清单载明2019年10月21日至2023年7月4日的租金合计303851.06元(16793.7米×1037天×0.011元/天+609套×1037天×0.04元/天+10500套×1036天×0.008元/天)。除此之外,2020年9月5日,由***签字确认的《中铁某某罍街项目》手写结算单中载明“2020年7月16日钢耙欠款2.84T×2600元/T=7384元、2020.6.27日3.62T×2600元/T=9412元、2020.5.18日6.23T×2600元/T=16198元钢耙欠32994元合肥成远:***2020年9月5日”,成远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钢耙的租金。 又查明,自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9月2日,成远公司多次从某某公司租赁建筑设备并开具多张《阜阳某某建筑工程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清单》。某某公司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成远公司签订的《建筑物品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8月31日所租赁设备的租赁费用,本院立案号为(2022)皖1202民初5783号,并于2022年5月16日依法向成远公司送达要求解除合同等诉讼请求的起诉状副本,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最终判决解除某某公司与成远公司签订的《建筑设备物品租赁合同》[合同编号FYZTZL-(000)号、合同编号FYZTZL-(000补量合同)号]。前述案件中未处理2020年9月1日、9月2日租赁建筑设备的租金。 还查明,成远公司于2015年1月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是孔某[自然人独资、股东是孔某(股权100%)],注册资本1000万元(认缴);2020年9月15日变更股东为***(股权100%),法定代表人是***。中铁某某认可***系其涉案项目的经理,对***签字及加盖罍街项目部印章予以认可。 2023年7月,某某公司委托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本案诉讼,并支出律师服务费20000元。 上述事实,由某某公司、某某某公司、中铁某某钢结构公司的营业执照、中铁某某钢结构公司的文件及现场照片、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三方协议书》、《建筑物品租赁合同》合同编号FYZTZL-(000)号、《建筑物品租赁合同》合同编号FYZTZL-(000补量合同)号、委托授权书、租赁清单、租金计算清单、中铁某某罍街项目手写结算单、某某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委托代理协议、安徽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中铁某某钢结构公司与成远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因某某公司与成远公司之间的《建筑物品租赁合同》经诉讼于2022年5月16日解除,故基于合同解除,成远公司应返还2020年9月1日和2020年9月2日租赁的某某公司建筑设备,即1032根长6米的钢管、6根长1.2米的钢管、1400根长4.5米的钢管、各类长度的共计长4294.5米的钢管(合计16793.7米钢管)、10500套规格为十字卡的扣件、609套38空心顶丝,如不能返还,则按钢管12元/米,扣件6元/套,顶丝12元/套折价赔偿。此外,根据《建筑物品租赁合同》约定的物品租赁标准,某某公司主张被告支付2019年10月21日至2023年7月4日止的钢管、空心顶丝、扣件的租赁费303851.06元及按照钢管日租金0.011元/米,扣件日租金0.008元/套,顶丝日租金0.04元/套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7月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占用租赁物期间的使用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成远公司应支付给某某公司。成远公司未按约定及时支付租金,应视为成远公司构成违约行为,某某公司主张以未付费用303851.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3年7月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于法有据,成远公司应予支付。根据2020年9月5日,***确认的欠付钢耙费用的手写结算单,成远公司应向某某公司支付钢耙费用32994元。 关于某某公司要求孔某对成远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孔某作为案涉租赁合同及其补量合同签订期间的唯一股东,其应对案涉合同履行产生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孔某曾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案涉租金,其亦未能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某某某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故孔某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成远公司给***出具的委托书及向某某公司支付租金的银行转款凭证可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系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故原告要求第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某公司要求中铁某某钢结构公司在欠付成远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中铁某某钢结构公司罍街项目部系中铁某某钢结构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全面管理的临设机构,其并不具有自己的财产和固定住所,其对外代表中铁某某钢结构公司。案涉《三方协议》中约定项目部监督某某某公司对某某公司支付租金,同时约定“某某某公司在每次申请进度款时必须提供某某某公司对某某公司租金支付金额对账单,同时保证在中铁某某钢结构公司支付给某某某公司进度款后7日内支付给某某公司,并将支付凭证提供给中铁某某钢结构公司”,该约定符合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特征,因中铁某某钢结构公司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中铁某某钢结构公司应在欠付成远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成远公司所欠某某公司的租赁费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某某公司要求成远公司支付律师费,因该费用不是必须发生,故对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合肥某某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阜阳某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用303851.06元(截止至2023年7月4日),并按照钢管日租金0.011元/米、扣件日租金0.008元/套、顶丝日租金0.04元/套的租赁标准向某某公司支付自2023年7月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16793.7米钢管、10500套扣件、609套顶丝的占用使用费; 二、合肥某某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返还阜阳某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钢管16793.7米、扣件10500套、顶丝609套,若无法返还,则按钢管12元/米,扣件6元/套,顶丝12元/套折价赔偿; 三、合肥某某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阜阳某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03851.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3年7月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 四、合肥某某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阜阳某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钢耙租赁费用32994元; 五、孔某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中铁某某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在欠付合肥某某某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四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七、驳回阜阳某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7元,诉讼保全费3670元,合计13757元,由合肥某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